深圳私家侦探取证准则
1、必须客观。所谓及时,就是说案件发生后,
深圳私家侦探接受委托后行动要快。要不失时机地尽快奔赴现场,立即着手收集证据的工作,防止情况发生变化。特别是刑事案件,因为迅速及时,犯罪现场还未遭到破坏,犯罪分子遗留下的各种痕迹还比较明显,罪犯之间还来不及串供,知情人的记忆还比较清楚,从而收集到各种有价值的证据或线索,为迅速破案创造有利条件。同样,在民事或行政案件中,侦探只有及时收集证据,证人才便于寻找,书证、物证、视听资料等才容易取得。否则,时过境迁,由于自然条件的变化或其他原因,有些证据可能湮没、丢失或难于寻找。这样就会给收集证据的工作带来困难,甚至有些关系到案件定性的重要证据,根本无法再取得,例如因证人死亡。
2、必须深入、细致。收集证据是一项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。在刑事案件中,由于犯罪分子常常在作案后伪造现场,毁灭、转移罪证或随着时间的推移,自然条件的变化,现场可能出现很复杂的情况,影响侦查和定性。一方面凡是与案情有关的地方都要认真检查勘验,凡是与案情有关的物品和痕迹都要提取,凡是与案情有关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调查和询问。不放过任何看来是细枝末节的、不引入注目的情况和线索。另一方面,对于每一个证据材料来说,又要认真查明它的来龙去脉,不但要知道它的现在,还要知道它的过去,不但要了解其现象,还要透过现象认识其本质,这样才能从大量的复杂的证据材料中,找到对查明案情有重要意义的证据。如果收集证据时走马观花,粗枝大叶,不求甚解,就有可能遗漏重要证据或线索,要么被虚假现象所误导。
3、必须客观、全面。所谓客观,就是侦探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,一定要尊重客观事实,一定要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,实事求是。要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它,反映它,一是一,二是二,既不夸大,也不缩小。要做到这一点,侦探对收集到的书证、物证、视听资料等,一定保持原状;勘验笔录一定要忠实于现场实际;对刑事被害人的控诉、对刑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证言一定要如实记录。
4、对于证据严格保密。侦探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,根据法律规定,凡涉及到国家保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事项,必须保守秘密,不得扩散。另外,凡涉及到隐私案件和涉及民事当事人的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,侦探也应当注意保密。
5、为了正确地固定和保全证据,刑事诉讼法、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做了许多具体规定。例如,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:“勘验、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,由参加勘验,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”,第83条又规定:“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,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、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封存,不得使用或者损坏。”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:“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,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,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。”侦探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和知识,提出对证据的更好地固定与保全措施。
6、收集证据的方法,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是现场勘验,尸体检验,活体检验,询问证人、讯问被告人及其他方面的调查取证。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以及非诉讼中,主要是询问当事人和证人,调取书证、物证、视听资料,进行勘验和鉴定等。